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師系列中、高級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成人高等院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評審講師、副教授、教授等專業技術資格的教師。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任現職期間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評審講師專業技術資格應具有高等院校教師資格,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碩士學位,取得助教專業技術資格,受聘助教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
(二)獲得學士學位5年以上,取得助教專業技術資格,受聘助教專業技術職務4年以上。
二、評審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應具有高等院校教師資格,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講師專業技術資格,受聘講師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7年以上,取得講師專業技術資格,受聘講師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10年以上,取得講師專業技術資格,受聘講師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
三、評審教授專業技術資格應具有高等院校教師資格,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獲得大學本科學歷15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12年以上,獲得博士學位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
第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能力條件
一、評審講師專業技術資格,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能承擔1門以上課程的輔導、答疑、課堂討論、習題課、實驗課等教學工作,具有指導學生實習、實驗等教學能力。
(二)公共課和基礎課教師,應承擔1門以上課程的全部講授任務;專業課教師,應承擔部分或全部課程的講授任務。
(三)承擔實驗室建設,革新實驗手段和充實實驗內容;組織和指導實驗教學、生產實踐、社會調查;積極參加科研、教研、教育教學改革、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等技術工作。
(四)獲得學士學位的青年教師,要修完6門以上研究生課程。
二、評審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本門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及時了解、掌握本學科及本學科相關的現代科技知識。具有扎實的教育教學、科研理論基礎知識和較高的學術水平,善于寓思想教育于學科的教育教學中,結合教育教學工作,對學生進行專業思想教育。
(二)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系統承擔過1門基礎課或2門以上課程的全部講授工作(其中1門為主干課或基礎課;每門課程的純學時數不低于30學時,方可算作1門課)。
(三)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專業課或專業基礎課教師年均授課時數不低于120學時,公共課年均授課時數不低于150學時。(各學校可根據本校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工作量的實際,自行制定標準,但不得低于本規定);對于承擔研究生課程、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的教師,醫學院校從事臨床等教學的教師,年工作量折合為教學工作量;兼任學校處級以上行政職務的教師以及附屬醫院臨床教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少于本校同學科專任教師平均教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師,其教學工作量不得少于專任教師平均教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四)具有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教育教學成績顯著。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組織能力,能夠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不斷更新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善于對學生進行啟發式、討論式教學,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育教學效果優良,是學校公認的教學骨干。
三、評審教授專業技術資格,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本門學科具有廣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教學經驗,能及時掌握本門學科國內外發展動態,在本學科有一定聲譽和影響,是本專業或本學科的學術帶頭人或重點骨干。
(二)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系統地承擔過兩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其中一門為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公共課教師、兼職教師至少承擔一門課程的講授工作;每門課程的純學時數不低于30學時,方可算作1門課),舉辦過學術講座或報告。根據國家以及市場對人才的需求,積極進行學科教學改革。
(三)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專業課或專業基礎課教師年均授課時數不低于100學時,公共課年均授課時數不低于120學時;對于承擔研究生課程、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醫學院校從事臨床等教學的教師年工作量折合為教學工作量;兼任學校處級以上行政職務的教師以及附屬醫院臨床教師,其授課總時數不得少于本校同學科專任教師平均教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從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師,其教學工作量不得少于專任教師平均教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四)教育教學成績卓著。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能夠根據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改革,充實教育教學內容;能夠掌握現代化的教育教學手段;具有提出專業研究發展方向或開拓新領域的能力,形成獨具特色的教學體系;具有指導青年教師,指導研究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導完成過重大學術活動。
第五條 學術(技術)成果條件
一、評審講師專業技術資格,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教育教學、科研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教學效果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學質量評估被評為優秀。
2.獲校級以上優秀教學成果獎。
3.獲得廳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
4.從事藝術、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省級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獎。
(二)論文、論著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均為獨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論文集和增刊)。
2.參與編寫公開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3萬字)。
二、評審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研課題或項目的研究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獲得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獎勵;或獲廳級一等以上獎1項(二等獎2項)。
2. 積極進行教學改革,參加完成1項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教改項目;或獲省級教學成果以上獎勵。
3.完成省級科研項目1項或廳級科研項目2項。
4.科研成果獲技術轉讓費五萬元以上;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取得經濟效益三十萬元以上;在技術開發、技術推廣中取得經濟效益五十萬元以上。
5.獲得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國家專利1項,并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
6.從事藝術、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獎1次或獲省級三等獎1次以上;或本人指導的學生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三等獎1次或獲省級二等獎1次以上。
(二)論文、論著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3篇以上(均為獨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論文集、增刊,下同),其中在國家級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1篇以上。
2.參與編寫公開出版學術著作(譯著10萬字以上)1部或公開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且在國家級核心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
三、評審教授專業技術資格,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研課題或項目的研究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獲國家級科研成果獎勵(前6名);或獲?。ú浚┘壎纫陨溪?SPAN lang=EN-US>1項(三等獎2項)(前6名)。
2. 積極進行教學改革,主持完成1項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教改項目;或獲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1項(三等獎2項)(前6名)。
3.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完成省級科研項目2項(前6名);或完成廳級科研項目2項(前3名)。
4.科研成果獲技術轉讓費十萬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取得經濟效益五十萬元以上;或在技術開發、技術推廣中取得經濟效益百萬元以上。
5.獲得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
6.從事藝術、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專業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三等獎1次以上,或獲省級二等獎1次以上;或本人指導的學生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專業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二等獎1次或獲省級一等獎1次以上。
(二)論文、論著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6篇以上,(均為獨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論文集、增刊,下同),其中在國家級核心、重點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各1篇以上。
2.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學術專著(譯著20萬字以上)l部或主編(前兩名)公開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0萬字),且在國家級核心、重點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各1篇以上。
第六條 破格條件
一、評審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
不具備規定學歷,取得講師專業技術資格,受聘講師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取得講師專業技術資格,受聘講師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破格評審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任現職期間,在具備第四條規定的正常評審條件同時,學術、技術成果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超額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科研工作任務,效果顯著,成績突出,得到公認,并獲得校以上教學、科研成果獎。
(二)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4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核心、重點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各1篇以上。
(三)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學術專著(譯著20萬字以上)1部或主編(前兩名)公開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0萬字以上)。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獲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2. 獲國家級四等獎,省級三等獎或廳級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3. 主持完成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2項以上或直接解決生產建設中重大的技術問題,并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 從事藝術、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專業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得三等獎1次以上或獲得省級二等獎1次以上;或本人指導的學生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專業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得二等獎1次或獲得省級一等獎1次以上。
5. 取得博士學位。
6. 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師培養對象。
7. 獲省級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等稱號。
二、評審教授專業技術資格
不具備規定學歷,取得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受聘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學歷,取得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受聘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破格評審教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任現職期間,在具備第四條規定的正常評審條件同時,學術、技術成果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超額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科研工作任務,效果顯著,成績突出,得到公認,并獲得校以上教學、科研成果獎。
(二)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核心、重點學術刊物上發表各2篇以上。
(三)公開出版15萬字以上學術專著(譯著30萬字以上)1部或主編(前兩名)公開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5萬字)。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科技發明獎、星火獎或國家級的社會科學獎等獎項。
2.獲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或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
3.獲國家級三等獎,省級二等獎(前6名)或廳、局級一等獎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4.主持完成省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2項以上或直接解決生產建設中重大的技術問題,并取得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5.從事藝術、體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本人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專業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得二等獎 1次以上,或獲得省級一等獎 l次以上;或本人指導的學生在教育、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全國性專業匯演、匯展或比賽中獲得一等獎1次或獲得省級一等獎2次以上。
6.發表的論文被“SCI、ISR、EI、ISIP、國家權威社科檢索”等收錄1篇以上。
7.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省級跨世紀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等。
8.獲國家級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稱號。
第七條 附則
一、國家級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家各部委主管或國家級學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
二、國家級核心期刊指在北京大學編著的《核心期刊目錄總覽》收錄的刊物。
三、國家級重要期刊指發表在以下刊物的文章:
(一)SCI、ISR、EI、ISIP收錄的學術論文。
(二)國務院學位辦《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錄》收錄的刊物中發表的學術論文。
四、省級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高等院校學報、省級各有關部門主管或省級學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學術文章。
五、論著:指公開出版與本專業有關的書籍和教材。
六、各種獎項:指國家、省、廳的獎勵項目,同時應為本專業領域內的獎項。